
Ven. Bhikkhu Vūpasama 隨佛法師
一、「名色」原義之釋疑
佛陀教法的核心是「十二因緣」,見「十二因緣」是為「見法」、「正覺」,也稱為「見佛」。在「十二因緣」中有「名色緣識(nāmarūpa-paccaya viññāna),識緣名色(viññāna-paccaya nāmarūpa)」的教導,而「十二因緣」提到的「名色」,指的是甚麼呢?這一問題,一直是佛教分裂以後,部派之間爭論的主要議題之一。在後世分化的各部派中,有將「名色」說為名聚及色聚1,又有說是尚未長出六根的「受精胚胎」2,或者認為是「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」3等五陰,又有學者以為是「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」4,對於「名色」的解說是非常的分歧。如果要探究此一課題的真相,應當從各部派傳誦的古老經說中,依據當中共同的說法來勘定。
釋迦佛陀對於身心活動,是以六根、六境為緣而有六識(六觸入)來說明。見於大正藏《雜阿含》214經5、《相應部》『六處相應』93經:
Ā214:「有二因緣生識,何等為二?謂眼、色,耳、聲,鼻、香,舌、味,身、觸,意、法。……眼、色因緣生眼識,彼無常,有為,緣生。……此三法和合觸……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,亦復如是。」
N35.93:「諸比丘!緣二法而生識。諸比丘!如何緣二法而生識耶?以眼與色為緣而生眼識。……凡此等三法之合會、集結、和合,諸比丘!稱此為眼觸。……以耳與聲為緣而生耳識……以鼻與香為緣而生鼻識……以舌與味為緣而生舌識……以身與觸為緣而生身識……以意與法為緣而生意識。……凡此等三法之合會、集結、和合,諸比丘!稱此為意觸。」
將六根、六境為緣而有六識,因為根據古老經法的共說,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等六根是色法,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等五外境也是色法,另為意根所緣的法境,是精神活動的受、想、行等非色的名法,所以六根與六境總稱為「色、受、想、行」等四取陰。在此之下,六識依六根、六境之緣而生,又有用五陰來表達說為「識依色、受、想、行住」。見大正藏《雜阿含》39經6、南傳《相應部》蘊相應54經:
Ā39:「地界者,譬四識住。水界者,譬貪喜四取(陰)攀緣識住。何等為四?於色中識住,攀緣色,喜貪潤澤,生長增廣;於受、想、行中識住,攀緣受、想、行,貪喜潤澤,生長增廣。比丘!識於(色、受、想、行)中,若來、若去、若住、若沒、若生長增廣。比丘!若離色、受、想、行,識有若來、若去、若住、若生者,彼但有言數,問已不知,增益生癡增益生癡,以非境界故。」
N22.54:「八 諸比丘!於色封滯而住識者,以色為所緣,止住於色,近依喜而住,生長、增廣。
九 諸比丘!於受封滯而住識者,乃……近依喜而住,生長、增廣。
一○ 諸比丘!於想封滯…乃至…
一一 諸比丘!於行封滯而住識者,以行為所緣,而止住於行,近倚喜而住,生長、增廣。
一二 諸比丘!如說「我離於色、離於受、離於想、離於行,而施設於識之來往、死生、長益、廣大」者,無有是處。」
此外,因為六根與六境總稱為「色、受、想、行」等四取陰,而法境的受、想、行是為非色的名法,所以「色、受、想、行」簡稱為「名、色」。因此,六根、六境為緣而有六識的說法,又有說為「名色集則識集」,將六根、六境為緣,轉說為「名、色」。見於大正藏《雜阿含》41經7、《相應部》『蘊處相應』56經:
Ā41:「云何識如實知?謂六識身,眼識身,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識身,是名為識身,如是識身如實知。云何識集如實知?謂名色集是名識集,如是識集如實知。」
N22.56:「諸比丘!以何為識耶?諸比丘!六識身是[謂]:眼識、耳識、鼻識、舌識、身識、意識是。諸比丘!此名為識。依名色之集而有識之集,依名色之滅而有識之滅。」
由於緣六根、六境而有六識,根、境、識俱足名「觸」,所以將六根、六境為緣,轉說為「名、色」的說法,在《雜阿含》又有「識」與「名色」生「觸(根、境、識三者具足)」之說。見大正藏《雜阿含》294經8、《相應部》『因緣相應』19經:
Ā294:「內有此識身,外有名色,此二因緣生觸。……云何為六?眼觸入處,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觸入處。」
N12.19:「諸比丘!被無明所覆、渴愛所繫之愚夫,生如是之(識)身,依此(識)身與外之名色,如是依此二者,有觸、六觸處。」
由以上諸經可知,《雜阿含》及《相應部》中的「名色」,是指「六根、六境之緣」了。後世的部派佛教,有以為「名色」是受精胚胎,或如分別說部有主張是名聚及色聚,或說「名色」是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等五受陰,都是和傳統經說有著難以契合的差異。
二、意根是色或非色之釋疑
關於六根當中的意根,佛教諸部派中,有說是「色」,也有主張是「非色」,而意根是色或是非色,一直是佛教分裂以後,部派之間的爭論議題之一。若要探究此一課題的真相,應當從部派傳誦的古老經說中,依部派間的共同說法來勘定。
漢譯《雜阿含》是阿難系說一切有部的傳誦,而說一切有部對於「意根」的見解,有主張「意根」是「非色」的說法。見大正藏《雜阿含》322經:
「意內入處者,若心、意、識,非色,不可見,無對,是名意內入處。」
北方阿難系說一切有部傳誦的《雜阿含》322經,又名為『別法處經』,此經是南方優波離師承分別說系銅鍱部傳誦的《相應部》所無有,經文內容中有「不可見,無對」的用語,如同論師論說的口吻,似是出於後世的增新。根據說一切有部傳誦的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9,可以見到公元二、三世紀時,轉變自阿難系師承的說一切有部的論師,還有出自阿難系師承堅決反對說一切有部「重論」的發展,提倡以阿難為師、「依經為量」的經部經師,雙方為了「六根」是色或非色的見解差異而起的論爭。
卷三:「(順正理)論曰:即六識身無間滅已,能生後識,故名意界。」
卷三:「如契經說:意及法為緣生於意識者。(如果)說一切法皆為意境,彼但有言,理教無故。若必爾者,何名決定立處相別,且不遍立境及有境?過則同前。又(有部)上座說:諸法無非意所行故,皆法處攝。若爾!唯應立一法處,以一切法皆意境故。此但有言,無定量證。又彼所言:雖實一處,而於一中據差別相。立餘十一,謂初眼處亦名法處,乃至意處亦名法處,最後法處唯名法處。若爾!便越『順別處經』。如彼經說:苾芻當知,法謂外處,是十一處所不攝法。又處處說,法為意境,都無處言。眼等十一名為法處,故不可謂雖皆法處,而彼經中據別法處,說十一處所不攝法名為法處,是故彼言唯自計度。」
卷六:「彼謂如意根是內處攝,為意識所緣,復外處攝。如是所說品類言詞,皆率己情,不能遮過。有似比度,無真教理。所以者何?違契經故。如契經說:由此經中非如意處說無色故,彼宗唯執受想思蘊,名『別法處』,於中無色。」
經部的經師們提出說一切有部論師依據的『順別處經』(又稱『別法處經』),是出自後來增新的經篇,在初始結集時編集的集經攝頌中,並無有『順別處經』的記錄,認為『順別處經』是有部對法(論)諸師的主張,而以經為依歸的經部經師們,則不接受此經的說法。見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一12、卷四13:
「又(經部)彼不以一切契經皆為定量,豈名經部?謂見契經,與自所執宗義相違,即便誹撥;或隨自執改作異文,言本經文傳誦者失;或復一切皆不信受,如『順別處等經』皆言非聖教攝,是對法者(即有部論師)實愛自宗,制造安置阿笈摩內。」
「彼(經部)謂此經非入結集,越總頌故。如說,製造『順別處經』立為異品。」
若審視漢譯《雜阿含》,則可見到主張意根是色法的傳誦。見大正藏《雜阿含》306經14說:
「眼、色緣,生眼識,三事和合觸,觸俱生受、想、思。此四無色陰,眼、色,此等法名為人。於斯等法,作人想,眾生……。耳……。鼻……。舌……。身、觸緣,生身識,三事和合觸,觸俱生受、想、思。此四是無色陰,身根是色陰,此名為人……。緣意、法,生意識,三事和合觸,觸俱生受、想、思。此四無色陰、四大,士夫所依,此等法名為人。如上廣說。」
從此經可知,根、境緣生識,三事和合觸,觸俱生受、想、思,對於「識」與「受、想、思」,都是說為非色的四無色陰,再加上根與境的色法,總說為五受陰,亦假名施設為「人」,眾生不知而對五受陰作人想、眾生想,這也就是「我見」、「眾生見」。特別需注意的是,此經在「意、法緣生意識,三事合為觸,緣觸生受、想、思。此四無色陰、四大,士夫所依,此等法名為人」,當中除了提到意識及受、想、思等四無色陰之外,對於意根、法境是色或非色的判定上,除了認定心理活動的法境──受、想、行,是為非色的無色陰,已無庸致疑以外,是將「意」根說為「四大」,而「四大」在《雜阿含》中是判定為色法。見大正藏《雜阿含》41經15:
「云何色如實知?諸所有色,一切四大及四大造色,是名色,如是色如實知。」
如是可知,意根為四大之色陰,是色法,應是《雜阿含》與《相應部》的共同傳誦,並且是出於古老之七事相應教的共同傳誦。《雜阿含》322經不僅是《相應部》所無有,並且當中以「意根為非色」的說法,事實上是與《雜阿含》及《相應部》的眾多經說相違不合,如是可見此經是後世的增新,並不可信。這在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16中,見到公元二世紀時,北方上座有部論師與經部經師的論爭,提出『順別處經』是後來增新的經篇,在初始結集時編集的集經攝頌中,並無有此經的記錄,並且此經是有部對法(論)諸師的主張,而以經為歸的經部經師們,則不接受此經的說法。
因為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等六根是色法,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等五外境也是色法,另為意根所緣的法境,是受、想、行等非色的名法,而六根與六境總合歸納為「色、受、想、行」等四取陰。因為受、想、行為非色,「色、受、想、行」又簡稱為「名、色」,所以《雜阿含》294經說「內有此識身,外有名色,此二因緣生觸」。六識依六根、六境之緣(名色)而現起,所謂「名色集是識集」。如《雜阿含》41經17、南傳《相應部》『蘊相應』56經:
Ā41:「云何識如實知?謂六識身,眼識身,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識身,是名為識身,如是識身如實知。云何識集如實知?謂名色集是名識集,如是識集如實知。」
N22.56:「諸比丘!以何為識耶?諸比丘!六識身是[謂]:眼識、耳識、鼻識、舌識、身識、意識是。諸比丘!此名為識。依名色之集而有識之集,依名色之滅而有識之滅。」
當六識依六根、六境之緣(名色)而現起,此等六觸入處(十八界),即歸納為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等五受陰。關於六根當中的意根,在原始的教說中是為色法,但是在後世部派的教說中,被曲解為非色,並將錯解增新於部派傳誦的經說當中。
在佛陀的四念處禪觀教導中,對於「身」的集起,是以觀「識食」為因緣,證明識食為未來世「六入」之再有、再生之緣。此外,《雜阿含》與《相應部》又都說欲貪為繫,令「名色緣識,識緣名色」而為識食,而「食集則有未來世生集」、「識食為未來之再有、再生之緣,因有識故有六處」,又依「依食之集而有色之集,依食之滅而有色之滅」。此可見南傳《相應部》『念處相應』42經18、『因緣相應』12經19、『蘊相應』56經20及大正藏《雜阿含》372經:
N47.42:「我說四念處之集起與滅壞,且諦聽。諸比丘!以何為身之集起耶?依食集起,而身集起;依食滅壞,而身滅壞。」
Ā372:「何因緣故有識食?我則答言:能招未來有令相續生,有有故有六入處……緣取故有有,能招當來有觸生,是名有。有六入處,六入處緣觸……」
N12.12:「識食為未來之再有、再生之緣,因有識故有六處、緣六處而有觸……。」
N22.56:「諸比丘!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之色,名為色。依食之集而有色之集,依食之滅而有色之滅。」
如此可知,「識食」為未來世「六入」的再有、再生因緣,「六入」即是指「六入處」,也就是六根、六境為緣生六識,而當中首要再生的就是「內六入」的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等六根,這六根在《雜阿含》306經及《相應部》『因緣相應』12經、『蘊相應』56經中,都是說為「色法」。
在古老經說當中,「觀四念處」的「身觀念處」,是「觀(六入處)身的集與滅」。如《雜阿含》609經說:「食集則身集,食滅則身沒。如是隨集法觀身住,隨滅法觀身住,隨集、滅法觀身住,則無所依住,於諸世間永無所取。」當觀「六入處身」時,也就是觀六根、六境為緣生六識,而當中的六根就是「依食之集而有色之集」,有了六根的再生,才會有六根、六境為緣生六識,而依六根、六境、六識的具足,才有「六觸」生「受、想、行」,而在每一入處起五受陰。如《雜阿含》306經說:
「眼、色緣,生眼識,三事和合觸,觸俱生受、想、思。此四無色陰,眼、色,此等法名為人。……緣意、法,生意識,三事和合觸,觸俱生受、想、思。此四無色陰、四大,士夫所依,此等法名為人。」
對於五受陰(有身)之集起的觀察,也就是從六根、六境為緣生六識的六觸入處觀察起,這是 佛陀教導斷無明的禪觀根本。此可見於《雜阿含》68,209經21、南傳《相應部》『六處相應』107經22、『蘊相應』126經:
Ā68:「常當修習方便禪思,內寂其心,如實觀察。云何如實觀察?如實知此色,此色集,此色滅。此受……。想……。行……。(此)識,此識集,此識滅。 云何色集?受、想、行、識集?緣眼及色眼識生,三事和合生觸,緣觸生受,緣受生愛,乃至純大苦聚生,是名色集(,受、想、行、識集)。如是緣耳……。鼻……。舌……。身……。緣意及法生意識,三事和合生觸,緣觸生受,緣受生愛,如是乃至純大苦聚生,是名色集,受、想、行、識集。」
N35.107:「諸比丘!以何為世間之生起耶?以眼與色為緣,而生眼識,三者和合為觸,依觸之緣生受,依受之緣生愛,依愛之緣而取,依取之緣而有,依有之緣而生,依生之緣而有老死、憂悲苦惱絕望,此即世間之生起。……以耳與聲為緣……以鼻與香為緣……以舌與味為緣……以身與觸為緣……。以意與法為緣生意識,三者和合為觸,依觸之緣生受,依受之緣而愛,依愛之緣而取,依取之緣而有,依有之緣而生,依生之緣而有老死、憂悲苦惱絕望。此即世間之生起。」
Ā209:「世尊告諸比丘:「有六觸入處,云何為六?眼觸入處,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觸入處。沙門、婆羅門,於此六觸入處,集、滅、味、患、離不如實知,當知是沙門、婆羅門去我法律遠,如虛空與地。」
N22.126:「比丘!於此處有有聞之聖弟子。有色集法者,如實知有色集法。有色滅法者,如實知有色滅法。有色集、滅法者,如實知有色集、滅法。有受集法者……乃至……;有想集法者……乃至……;有行集法者……乃至……;有識集法者,如實知有識集法。有識滅法者,如實知有識滅法。有識集、滅法者,如實知有識集、滅法。比丘!說此為明,如是為明人。」
因此,《雜阿含》322經提到的「若心、意、識,非色,不可見,無對」,是因為《雜阿含》為說一切有部的傳誦。說一切有部的形成,是因為佛滅後約250年「重經不說論」的古阿難系僧團中,有迦旃延尼子受到優波離系分別說部提倡「新教義」之《舍利弗阿毘達磨》「論書」的影響緣故,而寫出與傳統經說不合的《發智論》,才造成重經的阿難系僧團,分裂為原阿難系的雪山部及迦旃延尼子學眾的說一切有部。
部派分裂初期,優波離師承分別說部提倡「新說」,宣稱無常是「剎那生、剎那滅」,建立「有分識(心)」作為業報之所依,而大眾部則提倡「根本識」為業報之所依。當時的阿難系僧團,是堅持古老經說教法為己任,反對優波離系分別說部及大眾部的「新教義」,所以無有「有分識(心)」、「根本識」為業報所依的說法。日後,阿難系的迦旃延尼子受到分別說部「新教義」的影響,在無常及生死十二因緣的說法上,偏離了古老的經法,依「識」作為生死業報之先行。但是古阿難系原本無有「有分識(心)」、「根本識」的說法,當時新出的說一切有部只好從古經法的六識中,取「意識」代替「有分識(心)」、「根本識」為用。見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三23:
「論曰:即六識身無間滅已,能生後識,故名意界。」
然而,意識需有意根與法境為緣,若無意根,何來「意、法為緣」而生意識?因此,新出的說一切有部為了合理「意識」為生死之先行,只好將色法的意根,改說是「不可見、無對的意根」,這才有了說一切有部誦本中,《雜阿含》322經的出現,並且是其他部派無有的說法。因為優波離系分別說部及大眾部,已創出非色、不可見的「有分識(心)」、「根本識」,作為業報所依的說法,所以還能保留「意根是色」的古說。古阿難系保留佛法原說的「六識」,無有離開六根、六境因緣(色、受、想、行)以外的「識」,當然也無有「有分識(心)」、「根本識」的說法。見大正藏《雜阿含》39經24、南傳《相應部》蘊相應54經:
Ā39:「比丘!若離色、受、想、行,識有若來、若去、若住、若生者,彼但有言數,問已不知,增益生癡,以非境界故。」
N22.54:「諸比丘!如說「我離於色、離於受、離於想、離於行,而施設於識之來往、死生、長益、廣大」者,無有是處。」
因此,出自阿難系的說一切有部就將意根加以改說,才能建立以意識與名色(受精胚胎)結生,作為生之始的新教說。
三、何為「無色界」?佛陀說「無色界」的生死業報嗎?
古代部派佛教與菩薩道的論師們,為了解釋世間、出世間一切法,發展出眾多的教說及理論,這當然是為了提高佛教的權威與地位,但不免陷於「以宗教信仰與哲學,從事實證科學之工作」的困境。古人無法理解精神運作的根據及詳細機制,以為意根如同精神活動,是不可見的非色之法,或誤以為循環器官的「肉團心」,是為精神活動(心法)的依據根本。
此外,因為古典奧義書主張眾生有「神我(梵ātman,巴attan,又說命)」,為非色,為遍滿之體、常樂我淨,認為同於婆羅門教之宇宙大我──梵(梵Brahman),故主張得依深禪與宇宙大我合一──梵我一如(Brahmā tmaikyam),或超越婆羅門教後來將梵予以擬人化的主神──色界大梵天Brahman,得生於無色界諸天。又如印度勝論派(梵Vaiśeṣika, 巴Visesikā)以「我」為體,意是活動作用,兩者相合才能起智,廣生諸法。由於奧義書思潮下引發的沙門文化,原本是印度部族,對雅利安信仰之婆羅門教的反動,目的是為了爭取種族的平等地位,所以提倡「神我」,以取代婆羅門教之雅利安人獨有的「靈魂」,並依禪定讓「非色」之「神我」,越於色界大梵天而超生於「無色界」,這是反雅利安思潮下的信仰理論。
生死業報生於「無色界」的理論,必需依據生命的根據是為「非色」的某種特有,才能夠建立。 釋迦佛陀的教說原貌,不僅不同於雅利安信仰的婆羅門教,也不同意奧義書思潮當中「常樂我淨」的「神我(梵ātman,巴attan,又說命)」教說。 佛陀對於生死業報說的是「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」的五受陰,而五受陰的發生,是從當生六根色為生之本。這是「依食之集而有色之集」,有了六根色法的生,才會有六根、六境為緣生六識,而依六根、六境、六識的具足,才有「六觸」生「受、想、行」,而在每一入處起五受陰。如果沒有了六根色法的生起,何來六根、六境為緣生六識?又怎麼會有六根、六境、六識具足才有的「六觸」?又無有「六觸」又何來「受、想、行」?如此一來,依據六根色而起五受陰的生死流轉,不說有「常樂我淨」之「神我」的佛教,在奧義書宣說的「無色界」,應當是無從說五受陰的生起了。
後世之佛徒不知,信受沙門文化底下之欲界(原印度本土部族之泛靈信仰)、色界(征服印度之雅利人的梵天信仰)、無色界(印度本土部族對雅利安文明之反動信仰)之宗教教說的影響,提倡異於傳統經說的「非色的業報所依法」。如優波離系分別說部自部新創的「有分識(有分心)」25、大眾部自創的「根本識」,或是「(大乘)菩薩道」之「唯識系」的「阿賴耶識」。這都有如婆羅門教的「靈魂」、奧義書思朝的「神我(梵ātman,巴attan,又說命)」,用來解說生死業報的依據,也正契合傳統印度沙門文化的信仰及說法,得以圓融及解釋受生於無色界的宗教思惟。由於說一切有部的思想是受到分別說部「論義」的影響,雖不講非色的「有分識(有分心)」、「根本識」,難免也加入了自部的見解與主張,這就是將「色法」的意根,改為「非色」的見解,同樣的作為生死業報的依據,也能圓融印度古典奧義書思潮主張的無色界信仰。
若審視 佛陀教導的「道品」,七覺分當中的定覺分,八正道的正定,還有五根、五力當中的定根及定力,都是指向色界四禪定,這豈是偶然?對於聖者修習的定學,只以色界四禪定為限,早期之阿含聖典中,不見有無色界定的修習方法。再者, 佛陀是教導修四念處、七覺分,得成就「慈、悲、喜、捨」之四梵住,這是指出雖然佛弟子不修無色界定,但是依七覺分得成就「慈、悲、喜、捨」,也是等同四無色定的修行。見《相應部》覺支相應46.54經26:
「諸比丘!云何修習慈心解脫?若修習者,則趣於何、以何為最勝、以何為果、究竟於何耶?諸比丘!於此有比丘,依遠離、依離貪、依滅盡,迴向於捨,以修習慈俱行之念覺支……[擇法覺支……精進覺支……喜覺支……輕安覺支……定覺支]……修習慈俱行之捨覺支。……諸比丘!慈心解脫,是以清淨為其最勝,此比丘未通達更上解脫,而有此之慧。 諸比丘!云何修習悲心解脫?若修習者,則趣於何、以何為最勝、以何為果、究竟於何耶?諸比丘!於此有比丘,依遠離、依離貪、依滅盡,迴向於捨,以修習悲俱行之念覺支……[擇法覺支……精進覺支……喜覺支……輕安覺支……定覺支]……以修習悲俱行之捨覺支。……諸比丘!悲心解脫,是以虛空無邊處為其最勝,此比丘未通達更上解脫,而有此之慧。 諸比丘!云何修習喜心解脫?若修習者,則趣於何、以何為最勝、以何為果、究竟於何耶?諸比丘!於此有比丘,依遠離、依離貪、依滅盡,迴向於捨,以修習喜俱行之念覺支……[擇法覺支……精進覺支……喜覺支……輕安覺支……定覺支]……修習喜俱行之捨覺支。……諸比丘!喜心解脫是以識無邊處為其最勝,此比丘未通達更上解脫,而有此之慧。 諸比丘!云何修習捨心解脫?若修習者,則趣於何、以何為最勝、以何為果、究竟於何耶?諸比丘!於此有比丘,依遠離、依離貪、依滅盡,迴向於捨,以修習捨俱行之念覺支……[擇法覺支……精進覺支……喜覺支……輕安覺支……定覺支]……依遠離、依離貪、依滅盡,迴向於捨,以修習捨俱行之捨覺支。……諸比丘!捨心解脫是以無所有處為其最勝,此比丘未通達更上解脫,而有此之慧。」
無色界定的修習法,原是出於佛教之前的奧義書思潮沙門諸師,後來為部派佛教論師們融攝在著作當中,傳誦於後世。
四、何謂「涅槃」?「想受滅盡定」可以「體驗涅槃」嗎?
佛陀教導弟子們,苦行沙門開展的種種禪定,皆是緣生、無常法,是苦法,不是滅苦的依靠,所以教導貪、嗔、癡的斷除,說此勝於色界定、無色界定及想受滅盡定。見大正藏《雜阿含》485經27:
「若有異學出家,作是說言:沙門釋種子,唯說想受滅名為至樂,此所不應。所以者何?應當語言:此非世尊所說受樂數。世尊說受樂數者,如說:優陀夷!有四種樂。何等為四?謂離欲樂,遠離樂,寂滅樂,菩提樂。」
奧義書思潮沙門諸師,提倡的解脫生死及涅槃思想,是以體現「神我(梵ātman,巴attan,又說命)」的「永恆獨存」的本。他們認為「常樂我淨」的「神我」,受到「染污無知」的影響而造作諸業,因為「業」而有「生死業報」;如果要解脫生死,就要修苦行來消除舊業,並且修習「息除無知」的禪定,達到諸念不起的境界,就能不受「染污無知」的影響,體現「神我」的「永恆獨存」,這就是解脫生死的「涅槃」。因此,奧義書思潮底下的苦行沙門,持以刻厲的苦行,兼及發展種種「伏止念想」的禪定,不論是色界四禪及無色之四禪,或是最後的「想受滅盡定」,都是苦行沙門重視及必要的興行內容。苦行沙門主張藉由「想受滅盡定」,可以體驗到「息除無知」而讓「神我獨存」的「涅槃」。
這一種說法是不同於 佛陀的教說, 佛陀認為身心(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)的活動,都是因緣生,而緣生法則非常、苦、非我非我所,當中並沒有「常樂我淨」的「神我」可言,即使是修習「伏止念想」的色界四禪、無色之四禪及「想受滅盡定」,也都是緣生非常、苦。見大正藏《雜阿含》474經28:
「佛告阿難:「我以一切行無常故,一切行變易法故,說諸所有受悉皆是苦。又復阿難!我以諸行漸次寂滅故說;以諸行漸次止息故說,一切諸受悉皆是苦。……佛告阿難:「初禪正受時,言語寂滅;第二禪正受時,覺、觀寂滅;第三禪正受時,喜心寂滅;第四禪正受時,出、入息寂滅;空入處正受時,色想寂滅;識入處正受時,空入處想寂滅;無所有入處正受時,識入處想寂滅;非想非非想入處正受時,無所有入處想寂滅;想受滅正受時,想、受寂滅;是名漸次諸行寂滅。」
佛陀教說的解脫,是指依靠見「五受陰的集法與滅法(十二因緣的集與滅法)」的「正覺」、「明」,生起對「緣生則無常、苦」的五受陰,應當「依遠離,依無欲,依滅,向於捨」的正見。依明為前導的正見,能次第開展離貪、斷愛的八正道,最後依據離貪、斷愛的正定,才能夠「解脫貪欲、瞋恚、愚癡」。見大正藏《雜阿含》749,768經29:
Ā749:「若起明為前相,生諸善法時,慚、愧隨生;慚愧生已,能生正見。正見生已,起正志、正語、正業、正命、正方便、正念、正定,次第而起。正定起已,聖弟子得正解脫貪欲、瞋恚、愚癡;如是聖弟子得正解脫已,得正知見:我生已盡,梵行已立,所作已作,自知不受後有。」
Ā768:「我為善知識故,令諸眾生修習正見,依遠離,依無欲,依滅,向於捨;乃至修正定,依遠離,依無欲,依滅,向於捨。」
佛陀教說的涅槃,是指「先解脫貪欲、瞋恚、愚癡」以後,此生滅已,不再有後世的六根生。六根不生,則無有六根、六境為緣生六識,也不會依六根、六境、六識的具足而有的「六觸」,無有「六觸」則無有「受、想、行」的生起,如是則為五受陰(有身)的滅盡、不起。如是達到後有不生,而不再有「緣生五受陰」,才說是「諸苦永盡的涅槃」,也就是「緣生法滅盡」,已是「無因緣可記說」。 見大正藏《雜阿含》490-3, 253,71,105經30:
Ā490-3:「涅槃者,貪欲永盡,瞋恚永盡,愚癡永盡,一切諸煩惱永盡,是名涅槃。」
Ā253:「優陀夷答言:「我今問汝,隨意答我。婆羅門尼!一切眼一切時滅無餘,猶有眼觸因緣生受──內覺若苦、若樂、不苦不樂耶」?答言:「無也!沙門」!「如是耳……。鼻……。舌……。身……。意一切時滅永盡無餘,猶有意觸因緣生受──內覺若苦、若樂、不苦不樂耶」?答言:「無也!沙門」!「如是婆羅門尼!是為阿羅訶說因緣生苦、樂、不苦不樂滅。」
Ā71:「云何有身?謂五受陰。云何為五?色受陰,受、想,行、識受陰,是名有身。」
Ā105:「身壞命終,更不相續。仙尼!如是弟子,我不說彼捨此陰已,生彼彼處。所以者何?無因緣可記說故。欲令我記說者,當記說彼:斷諸愛欲,永離有結,正意解脫,究竟苦邊。」
「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」是因緣生,而緣生法則是無常、苦、敗壞法。因為「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」滅盡不起的「涅槃」,既不是無明眾生妄想而根本無有的「常樂我淨」,也不是緣生則無常、苦、敗壞法。因此, 佛陀說「涅槃」是「不壞法」。然而,「涅槃」是「不壞法」,這不是如沙門異道以為「涅槃」是「常樂我淨」而不壞的意思,是說緣生而無常、敗壞的「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」,已經滅盡不起的「涅槃」,就無有緣生、敗壞了。見大正藏《雜阿含》51經31:
「諸比丘!色是壞法;彼色滅,涅槃是不壞法。受、想、行、識是壞法;彼(受、想、行、)識滅,涅槃是不壞法。」
後世部派佛教的論師,忘失了 佛陀教說「涅槃」的本義,融攝沙門文化的主張,誤以為藉由「想受滅盡定」可以體驗「涅槃」。這種說法,已經徹底的背離了 佛陀的教說!試問:如何能夠藉由因緣生的「想受滅盡定」,體驗「緣生的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已經滅盡不起」的「涅槃」?根據 佛陀的教說,斷盡貪欲、瞋恚、愚癡,已達致漏盡的佛陀、阿羅漢,當緣生五受陰尚未滅盡以前,是名為「解脫」,並且自知「不受後有」。這是說漏盡的聖者,已經自知苦因已斷盡、無餘,自知已經解脫生死的繫縛,自知不再有後世的六根生,而不是已經體驗「五受陰已滅、不起」的「涅槃」。見南傳《相應部》『因緣相應』31,32經、『根相應』53經32:
N12.31:「大德!若如是問我:『友!舍利弗如何知、如何見、自得智、稱說知生已盡、梵行已立、所作已辦、不再有生。』大德!如是問我,應如是答:友!生乃有因,依其因滅,於其因盡,則知生已盡。於因之盡,知生已盡,而『知:生已盡,梵行已立,應作已辦,更不有生。』大德!如是之問,我則如是作答。」
N48.53:「諸比丘!復次,無學之比丘,知於六根,即眼根、耳根、鼻根、舌根、身根、意根是。總此六根一切一切種,皆可滅於一切無餘,於任何他處不再生六根。此當知!」
部派佛教的論師,融攝印度的宗教文化信仰,以推論的哲思建構萬法的詮釋體系,卻深陷於哲思的陷阱當中,不僅不合於世尊的原意,更在實證科學發達的現代社會中,顯得突兀與不可信。 佛陀對於弟子的教導,重在掌握「法法為因緣」的主軸及深義,既不提倡玄虛而不實際的「形上學說」,也不費心於浩瀚宇宙的說明及詮解,這不僅無益於解決現實人生的苦難,更成為滿足好奇與知識虛榮的追求,所以呵責弟子莫作「非梵行饒益」之「無益思惟」。
五、四聖諦是「小乘法」嗎?
佛陀教法的核心是「因緣法」,依「因緣法」而得正見五陰是緣生法,進而破除五陰是「常樂我淨」的妄想、妄見,了知緣生法則無常、苦、非我亦非我所。若能見「因緣法」,就是正覺、得法眼。如是,依據明見因緣法、緣生法,即得進一步的得知「若能於緣生之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,離貪、斷愛,則有生、老病死諸苦的滅盡」,這是得知「實有生死滅盡的寂滅涅槃」。這是佛說的「先知法住(因緣法),後知涅槃」,此時是已得法眼,但是尚未漏盡、解脫,當然更不是「已體驗涅槃」。當已見了五受陰的集法(如何起)與滅法(如何滅),即能開展出對「緣生則無常、苦」的五受陰,應當「依遠離,依無欲,依滅,向於捨」的正見。依「明」為前導的正見,能次第開展離貪、斷愛的八正道,此時就是達成「四聖諦初轉、四行」的正覺。對聲聞弟子言,就是已經「得明、斷無明」、「慧解脫」的須陀洹。見大正藏《雜阿含》845,846,846-2經33:
「若比丘於五恐怖、怨對休息,三事決定不生疑惑,如實知見賢聖正道,彼聖弟子能自記說:地獄、畜生、餓鬼惡趣已盡,得須陀洹,不墮惡趣法,決定正向三菩提,七有天、人往生,究竟苦邊。……何等名為聖道如實知見?謂此苦聖諦如實知,此苦集聖諦,此苦滅聖諦,此苦滅道跡聖諦如實知,是名聖道如實知見。」
最後,依據離貪、斷愛的正見,次第修正思惟、正語、正業、正命、正方便、正念、正定等八正道,這是「四聖諦第二轉、四行」。最後,已成就離貪、斷愛的正定,已解脫愚癡、貪欲、瞋恚,成就「斷愛、心解脫」,得自知作證:「我生已盡,梵行已立,所作已作,自知不受後有」,已成就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,正是「四聖諦第三轉、四行」。見大正藏《雜阿含》710,6,18,19經34、《相應部》諦相應11經35:
Ā710:「比丘離貪欲者,心解脫;離無明者,慧解脫。若彼比丘離貪欲,心解脫,得身作證;離無明,慧解脫。」
Ā6:「於色若知、若明、若離欲貪,心解脫者,則能越生老病死怖。如是受、想、行、識,若知、若明、若離欲貪,心解脫者,則能越生老病死怖。」
Ā18:「時彼比丘聞佛所說,心大歡喜,禮佛而退。獨一靜處,精勤修習,不放逸住,乃至自知不受後有。時彼比丘心得解脫,成阿羅漢。」
Ā19:「時彼比丘聞佛所說,心大歡喜,禮佛而退。獨一靜處,專精思惟,不放逸住,乃至心得解脫,成阿羅漢。」
Ā21:「若色動搖時,則為魔所縛;若不動者,則解脫波旬。如是受、想、行、識,動搖時則為魔所縛,若不動者,則解脫波旬」。乃至自知不受後有,心得解脫,成阿羅漢。」
N56.11:「我於此四聖諦,如是三轉、十二行相之如實智見已達悉皆清淨故,諸比丘!我於天、魔、梵世、沙門、婆羅門、人、天眾生中,稱之為無上正等覺之現等覺。又,我智生與見,我心解脫不動,此為我最後之生,再不受後有。」
佛陀教導的四聖諦,內容是「四聖諦三轉、十二行」,包含了種種明見及斷貪的修證:「生、老病死苦」、「十二因緣法及緣生法(生死如何起)」、「無常、苦、非我亦非我所」、「涅槃寂滅(生死如何滅)」、「離貪八正道」、「修離貪八正道」、「斷除愚癡、貪欲、瞋恚」、「慈悲喜捨」、「解脫生、老病死苦」、「成就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」。因此, 佛陀核心的教法是「因緣法」,圓滿的教法是「四聖諦三轉、十二行」,四聖諦不僅總含佛陀的一切法要,也清楚的顯現「菩提道次第」。四聖諦絕對不是後世新興學派誤解的「小乘法」,誤認四聖諦是「小乘法」,是對四聖諦的疑惑及不解,也是對佛、法、僧的誤解。因為對四聖諦有疑惑,也對佛、法、僧有疑,當然就不會對宣揚四聖諦的僧團生起應有的敬信,甚至會毀謗、排斥或攻訐了。猶如大正藏《雜阿含》420經說:
「若沙門、婆羅門,於苦聖諦有疑者,則於佛有疑,於法、僧有疑。若於集、滅、道聖諦疑者,則於佛有疑,於法、僧有疑。若於苦聖諦無疑者,則於佛無疑,於法、僧無疑。於集、滅、道聖諦無疑者,則於佛無疑,於法、僧無疑。」
如果有人以為提倡四聖諦,是忽視了「十二因緣法及緣生法」、「無常、苦、非我亦非我所」、「涅槃寂滅」、「八正道」,也無有「慈悲喜捨」、「成就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」,認為會誤導了佛教,也忽視了其他修學方法的重要。這種脫節於佛說經法的觀點,是完全不合於經說記載的佛法,應當是對四聖諦缺乏正確及深入的認識,才會有的偏差及錯誤的認識。這種偏差的誤解,可說是「(大乘)菩薩道」學人的通病,既無助於自己及佛教,也無助於利世,只會引起無謂的學派衝突而已!
- 1. 見婆藪盤豆造《俱舍論》卷四『分別根品第二之二』:參大正藏 T29 p.18.2-20~24;187.2-2~6 「色聚極細立微聚名,為顯更無細於此者。此在欲界無聲無根,八事俱生隨一不減。云何八事﹖謂四大種及四所造色、香、味、觸。無聲有根諸極微聚,此俱生事或九或十。有身根聚,九事俱生。」 「何者為名聚等?偈曰:名句及字聚,號言文總集。釋曰:此中名謂所立號,如色聲等;句謂所立言,隨量能成就所欲說義。如有為皆無常,如是等。」
- 2. 見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十三:參大正藏 T27 p.119.1-5~8 「云何名色﹖謂結生已未起眼等四種色根,六處未滿中間五位,謂羯剌藍、頞部曇、閉尸、鍵南、缽羅奢佉,是名色位。」
- 3. 見《大乘義章》卷四:參大正藏 T44 p.547.2-5~8 「言名色者,心從詮目故號為名,身形質礙,稱之為色。良以心法冥漠難彰,非詮不辨,故從詮目說以為名。故楞伽云:以名宣說無色四陰,故說為名;色相形現可以現見,當相名色。十二因緣通而論之,皆是名色,良以此支色心始具,名色相分段故偏名支。」
- 4. 見日本學者水野弘元《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》一書所載
- 5.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 214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『六處相應』SN 35.93經
- 6.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 39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『蘊處相應』SN 22.54經
- 7.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 41經; 南傳《相應部》『蘊處相應』SN 22.56經
- 8.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 294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『因緣相應』SN 12.19經
- 9. 見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八十五:大正藏 T29 p.352.1-2〜19;p.352.3-13〜24
「(有部質疑經部:)法處云何?汝宗法處雖有三法,而無積集。……又眾盲喻,違彼自宗。(經部說:)一一極微非依緣體,眾微和合成依緣論,彼對盲喻,極不相符。(有部反駁:)和集極微為依緣論,此對盲喻理不相違,許一一微是依緣故,執一一微非可見者,眾微和合亦應不見。……如說:製造『順別處經』立為異品。若爾便應棄捨一切違自部執聖教契經,如說製造二種空經,立為異品,亦越總頌。如是等類,互相非撥。若謂此經非聖所說違餘經故,法處不說無色言故。如舍利子增十經中,唯作是言,有十色處。故知此經非入結集,但是對法諸師,愛無表色,製造安置阿笈摩中。若爾,對法諸師豈不亦能作如是說:譬喻部師,憎無表色,製造安置增十經中。如是展轉,更相非撥,便為壞亂一切契經。然增十經,為顯十種應遍知法,故但說言有十色處。」 - 10. 見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三:大正藏 T29 p.342.2-12~13;T29 p.344.2-11~24
- 11. 見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六:大正藏 T29 p.361.1-28 ~ p.361.2-7
- 12. 見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一:大正藏 T29 p.332.1-23~28
- 13. 見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四:大正藏 T29 p.352.3-12~13
- 14.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 41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『蘊處相應』SN 22.56經
- 15.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 SĀ 41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『蘊相應』SN 22.56經
- 16. 見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八十五:大正藏 T29 p.352.1-2〜19;p.352.3-13〜24 「(有部質疑經部:)法處云何?汝宗法處雖有三法,而無積集。……又眾盲喻,違彼自宗。(經部說:)一一極微非依緣體,眾微和合成依緣論,彼對盲喻,極不相符。(有部反駁:)和集極微為依緣論,此對盲喻理不相違,許一一微是依緣故,執一一微非可見者,眾微和合亦應不見。……如說:製造『順別處經』立為異品。若爾便應棄捨一切違自部執聖教契經,如說製造二種空經,立為異品,亦越總頌。如是等類,互相非撥。若謂此經非聖所說違餘經故,法處不說無色言故。如舍利子增十經中,唯作是言,有十色處。故知此經非入結集,但是對法諸師,愛無表色,製造安置阿笈摩中。若爾,對法諸師豈不亦能作如是說:譬喻部師,憎無表色,製造安置增十經中。如是展轉,更相非撥,便為壞亂一切契經。然增十經,為顯十種應遍知法,故但說言有十色處。」
- 17.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 41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『蘊相應』SN 22.56經
- 18. 參南傳《相應部》『念處相應』SN 47.42經;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 609經
- 19. 參南傳《相應部》『因緣相應』SN 12.12經;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372經
- 20. 參南傳《相應部》『蘊相應』SN 22.56經
- 21.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 68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『六處相應』SN 35.107經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 209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『六處相應』SN 35.71經
- 22. 參南傳《相應部》『念處相應』SN 47.42經; 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 609經
- 23. 見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三:大正藏 T29 p.342.2-12~13
- 24.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 39經; 南傳《相應部》『蘊處相應』SN 22.54經
- 25. 參南傳《相應部》『蘊相應』SN22.54經;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39經
- 26. 參南傳《相應部》『覺支相應』SN46.54經;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743經
- 27.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485經:南傳《相應部》『受相應』SN36.19經
- 28.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 474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受相應SN 36.11經、SN 36. 15-18經後分
- 29.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 749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道相應SN45.1經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 768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道相應SN45.2經
- 30.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 490-3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閻浮車相應SN 38.1經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 253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六處相應SN 35.133經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 71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蘊相應SN 22.105經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 105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閻浮車相應SN 38.1經
- 31.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51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『蘊相應』SN22.32經
- 32. 參南傳《相應部》『根相應』SN48.53經
- 33.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845,846,846-2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預流相應SN55.28經
- 34.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6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諦相應SN56.11經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18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蘊相應SN 22.69經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19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蘊相應SN 22.70經 參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21經;南傳《相應部》蘊相應SN 22.63~65經
- 35. 參南傳《相應部》諦相應SN56.11經;大正藏《雜阿含》SĀ379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