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菩提伽耶內覺禪林由十方善信弟子創建與護持,為開放予十方大眾修學原始佛法的道場,並由實踐原始佛法的中道僧團擔綱主持及弘化事宜。
二、菩提伽耶內覺禪林的一切護持,皆由居家弟子自行發心,並且在「專款專用(不包括供養僧伽的用途)」的原則下──只用於弘法及維護內覺禪林法務運作的各項用途上,一分一毫皆不用於僧伽的四事供養。十方善款由居家弟子負責處理、收支,住持僧團只負責監督與規範是否如法如律,以避免假公濟私與人謀不臧的情事發生,而損及佛教與內覺禪林的律規及聲譽,傷害護法善士們的淨信心。
三、由於內覺禪林內部分為社會大眾使用的「十方禪院」及住持僧團淨住的「僧伽禪林」,所以護持十方者與供養僧伽者的護持,即各自分別受用及管理。
四、內覺禪林內部不設功德箱,也沒有任何人代表道場在外勸募護持款項或供養,更沒有任何的影音作品、文字、書籍、佛像、藝品、食品……等,以營利買賣的方式或是以義賣的名目在外流通募款。內覺禪林只接受護法善士「自發性」的護持,並一定出具收納憑據及正式感謝函。此外,內覺禪林為了避免滋生弊端,所以一律不接受布施護持者以「無名氏」的名目護持布施。
五、內覺禪林的生活日用與飲食所需,一律是由僧團弟子與十方善士們自行發心護持,並且是由不特定人、不定期的自行發心提供,擔任住持的中道僧團既不自行採辦或托人採辦,也不主動開口索求,中道僧團的每一位僧伽不僅不曾、更不會主動索求任何的護持。
六、內覺禪林平日的日用與飲食,多是僧團弟子與十方善士為了護持道場及供養僧團,自行上山護持供養,而中道僧團必會在「不過逾所需及如法清淨布施」的原則下,予以接受或婉拒。
七、內覺禪林在舉辦禪修活動的期間的日用、飲食等費用,是由參與禪修者自行共同負擔,並以「自行推派代表採辦」或「委托內覺禪林居家護法善士代為採辦」的方式處理,當中的金錢收受、管理、進出,完全由參與禪修者自行處理。
八、中道僧團除了接受護法善士自行採辦日用、飲食來山供養外,平時也自行下山托缽化食受施於市,接受不特定人的護持供養,對於居家善士延請於住家或餐館的淨食供養,僧眾也如法受請。特別要聲明的一點,中道僧團的僧眾不受食魚、肉、酒、麻醉品、煙、檳榔、咖啡、可樂、茶、汽水、零食,並且僧眾只有在為人說法前受取供養,不在說法後接受布施供養1。
九、凡供養僧伽者,當自行採辦日用或飲食攜入道場,以親手布施「實物」的供養方式供養僧伽,並在採辦前可以先行探詢僧團可否受施某物,但不需探詢僧眾想要何物或需要多少。中道僧團的僧伽如確實缺乏布施者所要布施的日用物品或飲食,則會如法接受布施者的供養,如果不缺則不受取。中道僧團既不會自行揀擇日用、飲食的供養,也不會主動告知需求何物。凡是金錢的供養,中道僧團的僧伽一律不受取,也沒有讓任何人代為處理「金錢形式」的供養與採辦服務,也無南傳佛教傳統的「淨人」。
僧團不接受金錢。金錢只能捐給禪林或原始佛教會,所有捐助功德款僅用於弘法及公益,完全不用在僧伽的生活需要。
中道僧團是嚴格奉守「不受取、不使用、不積蓄金銀(錢財)」、「不收受過逾現前需要的四事資具」,又不曾採取南傳傳統習慣的「淨人」作法。但是充分落實《銅鍱律》『捨墮法』第十條戒「不可向保管衣資的侍者索求衣料太急」的守持法。中道僧團除了現前受施及托缽乞食於市之外,其餘受施法如下:
一、護法居士可以先向中道僧團表達「供養四事(飲食、衣服、臥具、醫藥)」或「提供服務」的意願。
二、在表達「供養四事(飲食、衣服、臥具、醫藥)」或「提供服務」的過程當中,僧俗都不可談及金錢。但是在護法信士的表達中,是「必須確定準備供養物資的類別是甚麼」,還有數量、大小、品質是甚麼,絕不可以含糊的表達「供養」或「服務」。這一點完全符合『捨墮法』第十條戒文舉的例子,有明確說到「施者是要使者送衣料去給某某比丘」,即使「使者提到衣料的資金」,但是可以讓僧人知道「施者要布施的是衣料,絕不是金錢」,如同戒律原文中是「確定供養物資的類別」。
三、當中道僧團的僧人從信士處,得知「供養四事(飲食、衣服、臥具、醫藥)那一類的意願」後,必需先「如法如律」的審查、判擇「目前自己受用的飲食、衣服、臥具、醫藥等物資是否已經不足了?」再進一步依據目前自身受用四事的實況,還有信士準備布施資具的類別、數量、大小、品質,「依法依律」的向護法信士表達「可、否接受物資的供養」。接受的類別、數量、大小、品質,既不可過逾現前所需,也不可驕奢、虛榮、浪費。
四、當中道僧團的僧人已經「如法如律」的審查、判擇「目前受用的四事物資是否已經不足?」,也已經「依法依律」的向護法信士明確的表達「可、否接受四事物資供養(包括資具的類別、數量、大小、品質)」,並且獲得護法信士的同意後,中道僧團的僧人才會在護法信士的「親手施」下,受取資具的布施。如果護法信士是因故而無法「親手施」,僧人會同意、默許護法信士可以將「四事(飲食、衣服、臥具、醫藥)物資的採辦資財」,託付予適合的「服務人(沒有固定的服務者)」。
五、護法信士將「四事(飲食、衣服、臥具、醫藥)物資採辦資財」,託付予適合的「服務人」,請「服務人」受託代替信士買辦「僧人已確知及已如律接受的資具(確定的資具類別、數量、大小、品質)」,作為供養僧人的需要。
六、受信士託付的「服務人」,絕對不可在中道僧團僧人不知或不同意的情況下,承接「護持資具的採辦託付」,而受託的「四事(飲食、衣服、臥具、醫藥)物資的採辦資財」,也只能合於買辦「僧人已接受現前受施資具」的需要,不許不斷的累積成長。
七、護法信士向布施對象的僧人表達:僧人可以向受託「採辦四事(飲食、衣服、臥具、醫藥)物資資財」的「服務人」,索取「僧人已確知及已如律接受供養的資具(確定的資具類別、數量、大小、品質)」。
八、當中道僧團的僧人得到護法信士的通知後,僧人才在適當的時候,向受託的「服務人」索取「已確定受施的資具類別、數量、大小、品質」。僧人在索取的過程中,只可以談及「需要何種物資及服務」,既不可索求金錢,也不可以談及金錢,或是要求受托者改換不同的資具,更不能說出要受託者拿錢去買辦。
九、僧人向受託者索求「四事(飲食、衣服、臥具、醫藥)物資」的過程中,可以敦促「服務人」兩、三次(只可談及「需要何種物資及服務」),或是在受託者可以見到的情況下,默立暗示四次、五次,最多六次。
十、如果僧人是敦促或默立暗示的語氣過急、次數過多,才從受託者處得到物資,也就是「向保管衣資的侍者索求衣料太急」,這是表示僧人對於供養物資的欲求過於急切了。如此一來,僧人必需將已受得的物資「捨棄(nissaggiyaṃ)」,發露「懺悔」,才能「墮向 佛陀制定的戒律網中(pācittiyam)」。
十一、因為受信士託付才擔任中道僧團僧人的「服務人」,是在第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項的確當方式下,受託代替信士辦理「護法信士及僧人都已確知,並且是已如律接受供養的資具(確定的資具類別、數量、大小、品質)」。因此,當中道僧團僧人無法從受託者處獲得「信士託付供養的物資及服務」時,中道僧團僧人即可如同律戒戒文的作法:「比丘必須親自去,或派遣使者去施主處,說:「大德!您們為了供養比丘四事資具,將買辦資具的資金託付給服務人,並沒有提供比丘任何資具。請大德受用自己的淨資,不要失去自己的資金。」
此外,因為中道僧團奉守「不受取、不使用、不積蓄金銀(錢財)」,不是採行目前南傳佛教傳統習慣的「淨人法」,不會隨時隨地都會納受布施及託付性質的處理,所以有些護法信士為了有護持的機會,會將護僧的意願事先告知僧團。如說:「師父!尊者!如果您有生活上的不足及需要,請通知弟子,讓我知道。弟子願意提供護持,盡一份力量。」在護法信士自發、主動的將護僧意願告知僧人的情況下,中道僧團的僧人才會在現前四事資具不足時,通知這一位信士。
然而,世間是因緣生,緣生法則無常、苦、非我我所。在世事難料下,信士的生活實況及護僧意願,終究是不可預定的現實。因此,當中道僧團的僧人,通知先前已表達護僧意願的信士時,會先向信士提醒他(她)曾表達願意護僧的事。接著僧人會問該信士:「現在還有護僧的意願嗎?」如果信士的護僧意願還有,僧人才會向該信士提及需要何種資具。但是關於此類資具的大小、品質、數量則不主動談論,是先由信士自行審查意願及能力後,信士再向僧人提出「準備供養何等資具」。其餘,則如上面說的次第及方法處理進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