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陀正覺後2458年/西元2026年

略說佛滅百年內教說之增新

Ven. Bhikkhu Vūpasama 隨佛法師
選錄自隨佛法師著《原始佛法與佛教之流變》2010

一、略說原始教法及增新

佛陀住世時的佛教教團,教法是「和合一味」,佛滅當年僧團中,以大迦葉為首的五百位修行成就者(阿羅漢)舉行了「第一次經律結集」,將 佛陀住世時的教導,採取分類編集的方式,集成了『因緣相應』、『食相應』、『界相應』、『聖諦相應』、『蘊(五陰)相應』、『六處相應』、『(四念處等)道品相應』等七事相應教,此為修多羅sutta,還有律戒(毘尼vinaya)的集成。見《瑜伽師地論》1卷第八十五:

「雜阿笈摩者,謂於是中,世尊觀待彼彼所化,宣說如來及諸弟子所說相應;蘊、界、處相應,緣起、食、諦相應,念住、正斷、神足、根、力、覺支、道支、入出息念、學、證淨等相應。」

這些原始佛法的經說集成,從阿難系說一切有部傳誦的《雜阿含》來看,是被編為『蘊品』、『處界品』、『緣起品』及『聖道品』等四分、七事相應教。見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『雜事』2卷第三十九:

此蘇怛羅是佛真教。復作是言:『自餘經法,世尊或於王宮、聚落、城邑處說,此阿難陀今皆演說,諸阿羅漢同為結集。但是五蘊相應者,即以蘊品而為建立;若與六處十八界相應者,即以處界品而為建立;若與緣起聖諦相應者,即名緣起而為建立;若聲聞所說者,於聲聞品處而為建立;若是佛所說者,於佛品處而為建立;若與念處、正勤、神足、根、力、覺、道分相應者,於聖道品處而為建立;若經與伽他相應者,(於眾品處而為建立)。此即名為相應阿笈摩(舊云雜者取義也)。」

若根據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『雜事』,還有對照《瑜伽師地論》『攝事分』中據《雜阿含》原有次第而造,作為抉擇相應教的摩呾理迦māṭrka(本母),經由兩者相互的對照、比較,而探求經說集成之次第,則可發現另在《雜阿含》其餘的『佛品』、『聲聞品』、『八眾品』等傳誦,應是出於佛滅百年內的增新傳誦。由於這在本書之『第一次經典結集之集成』的部份,已經說明,在此不多引論(詳細考證可參印順著《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》,或隨佛著《原始佛法與佛教之流變》之『第一次經典結集之集成』)。

二、教說增新及勘驗準則

「第一次結集」以後至佛滅後百年間,僧團在每年雨安居時,十方僧眾聚集一處,共同精進修行時,僧眾多會將各自原本誦習的經法與律戒說出,共同的參研、探究、學習。由於僧眾平常散居各處,各自的傳誦與修習不免有所差異或訛誤,為了維護教說傳誦的正確及一致,此時僧團當中擔綱傳襲經法的經師與維護戒律的律師,會依照「第一次結集」集成的經法與律戒為宗本,將「第一次結集」時無有的教說,卻流傳於各地之經說與律法的傳誦,詳加以勘驗、抉擇,再決定是否要納受於僧團的傳誦內。在優波離師承分別說系分化於錫蘭之銅鍱部的傳誦中,可以看到「初始結集」以後,僧團對於「第一次結集」的集成中所無有,而流傳於各地的教說,採取「依經依律」的準則,加以抉擇取捨的記載。這可證見於南傳分別說系銅鍱部傳誦的《長部》『大般涅槃經』3第四誦品:

「諸比丘!我將宣說四大教法。……若有比丘作如是說:「此是法.此是律、此是導師之教義,我親從世尊面前聽、受。」諸比丘!對此比丘之所說,不應讚歎,亦不應排拒,不讚歎、不排拒而善理解其辭句,相比較、相對照經、律。若此等相比較、相對照而不合經、律時,則其結論應為:「此確實非世尊之教言,而是此比丘之誤解。」如是,諸比丘!汝等應拒絕之。若與經、律相比較、相對照而彼與經、律相符合一致者,則其結論應為:「此確實如來之教言,此比丘是善理解。」諸比丘!應受持此為第一大教法。

復次,諸比丘!若有比丘如是言:「於某處有僧伽長老及多聞和合僧團之耆舊高德,此是法、此是律、此是(導)師之教言,我親從僧伽長老面前聽、受。」……若有比丘作如是言:「於某處有多聞、知阿含、持法、持律、持摩夷之眾多長老比丘等居住,此是法、此是律、此是導師之教言,我親從其長老比丘等前聽、受。」……若有比丘作如是言:「於某處有多聞通達阿含、持法、持律、持摩夷之一長老比丘居住,此是法、此是律、此是導師之所說,我親從彼長老面前聽、受。」……若此等相比較、相對照經、律,與經、律相合一致者,則其結論為:「此確實世尊之教言,彼長老之正解。」諸比丘!應受此第四大教法。諸比丘!當受持此為四大教法。」

優波離師承分別說系錫蘭銅鍱部傳誦的《銅鍱律》『大品』之『自恣犍度』4,也有說:「經師結集諸經,持律者決定戒律」。因此,從擔綱傳承律戒之優波離系僧團的記載中,可以見到佛滅後百年間,經法的傳誦內容,已經逐漸的增加了。然而,在佛滅後約百年內的漫長歲月裏,雖然僧團傳誦的教說時有增新,但是出於後世的增新傳誦,還是在「與修多羅相應,與毘尼相合」5的原則下發展出來。如是僧團在「依經依律」的共識中,讓佛教的教說及律戒,維持著「和合一味」的面貌。

由於增新傳誦的教說,持續的增加,遂被編附於「第一次結集」集成之原始七事『修多羅』的後面。如是逐漸擴增,進而發展為『修多羅』、『祇夜』(攝受鬼神等八眾信仰的偈頌、歌詠,以及初始集經後編出的目錄)、『記說』(包含佛陀及弟子的說法)等三分、九事相應教。由於增新的傳誦愈來愈多,才在佛滅百年「第二次結集」時,將古、新傳誦重新整編為四部聖典。此見於阿難系說一切有部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『雜事』6的記載:

此蘇怛羅是佛真教。……阿難陀今皆演說,諸阿羅漢同為結集。……名為相應阿笈摩(舊云雜者取義也)。若經長長說者,此即名為長阿笈摩;若經中中說者,此即名為中阿笈摩;若經說一句事、二句事乃至十句事者,此即名為增一阿笈摩。……『唯有爾許阿笈摩經,更無餘者』。」

除了經說的增新以外,佛滅後百年間,烏丈那Udyāna(在印度西北邊省的Swat 河流域,今屬巴基斯坦,古時盛行咒術)、雪山(喜瑪拉雅山尼泊爾)附近、北印罽賓(犍陀羅Gandhāra、迦濕彌羅Kaśmīra)一帶,還有南印重鬼神信仰的案達羅Andhara 地區,這些地域的地理位置,處於恆河中游地區的邊地,開化的時間較晚。早期佛教的傳教者,要將佛法傳往晚開化的地區,不僅需要相當的技巧,也要有接近於當地文化、風俗、信仰的啟蒙方法。佛滅後百年內的佛教,從恆河中游地區傳往周邊臨近未開化地域,當時的傳教師為了啟蒙、教化眾生,多方的融攝各地的神話、傳說、信仰,再轉變成崇仰 佛陀、聖弟子的事蹟7,或是教導離惡、生善的寓言故事。由於佛教不是「獨一聖靈」的宗教信仰,所以在尊重各種不同的信仰下,將其轉化為崇仰 佛陀與佛法的助力,應是相當簡易而有效的方法。這是將佛教的流傳,建立在民俗信仰的基礎上,讓佛教得到來自廣大社會基層的支持力,不僅饒富應世的機智,也相當的有效。但是這些為了傳法、佈教上的方便,而由傳教師施設、安立與傳誦的「新說法」,依然必須在「與修多羅相應,與毘尼相合」的原則下,才能建立傳教的「善方便」。

在佛教宣教師的努力下,諸多有關於 佛陀、佛弟子「過去世未正覺時」的『本生jātaka』、『本事itivṛttaka』及『譬喻avadāna』、『因緣nidāna』事跡,多出於恆河中游臨近未開化的地域,如烏丈那、雪山、罽賓一帶。如據公元後二世紀,由阿難系分化出的說一切有部集成的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8卷一二六說:

因緣云何?謂諸經中遇諸因緣而有所說。如義品等種種因緣,如毘奈耶作如是說:由善財子等最初犯罪,是故世尊集苾芻僧制立學處。譬喻云何?謂諸經中所說,種種眾多譬喻。如長譬喻、大譬喻等,如大涅槃持律者說。本事云何?謂諸經中宣說前際所見聞事。如說過去有大王都,名有香茅,王名善見;過去有佛,名毘缽尸,為諸弟子說如是法;過去有佛,名為式企、毘濕縛浮、羯洛迦孫馱、羯諾迦牟尼、迦葉波(此即漢譯大正藏《雜阿含》366 及次經中,毘婆尸佛,尸棄佛,毘濕波浮佛,迦羅迦孫提佛,迦那迦牟尼佛,迦葉佛;南傳《相應部》「因緣相應」SN12.4~10經),為諸弟子說如是法,如是等。本生 云何?謂諸經中宣說過去所經生事。如熊、鹿等諸本生經,如佛因提婆達多說五百本生事等」。

傳出於後世增新的佛教經說中,有融攝印度民族的傳說、故事及神話,有攝受地方鬼神的崇仰,再將其轉化為教導生善、滿足福澤的經法傳誦。在佛滅百年「第二次結集」時,這些增新多被編為《長部》、《增支部》9(漢譯《長阿含》、《增壹阿含》)的一部份,少數在《相應部》、《中部》(漢譯《雜阿含》、《中阿含》),或是編在律藏裏,這也就是諸經當中被稱為『本生』、『本事』、『因緣』、『譬喻』的部份。初始結集以後,僧團的傳承逐漸發展為阿難系的經師傳承,以及優波離系的律師傳承。兩大師承系統對於『本生』的發展有所不同,經師重於佛陀的『本事』(後成為『本生』),而律師則較重視聲聞僧弟子的『本生』。可參印順《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》10

「阿含」在經師的弘傳中,化「本事」為「本生」的傾向,越來越盛,這是經師特重佛陀(律師是重僧伽的)的結果。……律師所傳的「本生」,是以比丘、比丘尼,或僧團的發生事故,因而說明在過去生中,早已如此了。末了,指明過去的某某,就是現在的某某。這是重於等流因果的;是通於佛及弟子,而不限於世尊的。」

對於『本生』的內容,經師與律師的側重有所不同的原因,應是經師重視經法的純正及傳承,而經法的主要內容是「佛陀說」,經師對「佛說」的重視,當然遠勝於「佛弟子說」。反之,律師是傳承與維護僧戒為本,律戒的宗旨是維護僧伽的離欲清淨,而目的是促進僧眾的和合無爭、正向解脫,所以律師關注的重點當然在於僧伽。在此之下,佛教在『本生』的發展上,經師重於 佛陀的『本生』,而律師則重於聲聞僧弟子的『本生』了。因此,佛教為了傳教的方便,在融攝地方神話、傳說、故事、寓言的當中,史實與人間的 佛陀、聖弟子,逐漸的被「神化」了,而正統「緣生則無常、非我」的教說,也在連結現生與過去生事蹟的『本事』、『本生』等增新傳說中,蒙上了印度傳統沙門文化信仰當中的「宿業決定論」及「我」的色彩。

佛滅百年內的佛教,形成了兩大師承、三大僧團,雖然保持著「和合一味」,但原本的僧團與信仰、教說的特質,已在環境的變遷及種種增新傳誦中,漸漸的改變了。由於後世部派佛教各部派的傳誦,皆共同承自「第一次結集」後至佛滅後百年間「古、新共集」的佛教傳誦,這是後世部派佛教各派傳誦的根據所在,所以此一未分化時期的佛教,基於是各部派之傳誦根本,故可稱為「根本佛教」。由於「根本佛教」的傳誦是「古、新共集」,所以不同於佛陀住世至佛滅當年「第一次經律結集」時,純以佛陀原說為主的「原始佛教」。

三、勘驗準則的改變

早期僧團遵循「依經依律」的取捨準則,將四種不同來源的傳誦,能相應、契合「第一次結集」集成的「經法及律戒」者,新增附於古老的傳誦之後,維持早期佛教的「和合一味」。但是,原本「依經依律」為準,抉擇四種不同來源傳誦(四大教法)的作法,後來被轉說是按照「契經、律、阿毘曇、戒」等四項標準,如「案法論者,此四大廣演之論,是謂契經、律、阿毘曇、戒」,這就是後世所傳的「四大廣說」。這在優波離師承大眾部的傳誦中,記載了此一改變的事實。見大眾系(可能是說出世部)傳誦的漢譯《增一阿含》『聲聞品』11第五經:

若有比丘從東方來,誦經、持法、奉行禁戒。彼便作是語:我能誦經、持法、奉行禁戒,博學多聞。正使彼比丘有所說者,不應承受,不足篤信,當取彼比丘而共論議,案法共論。所謂案法論者,此四大廣演之論,是謂契經、律、阿毘曇、戒。……當向彼比丘說契經、布現律、分別法。正使說契經時、布現律、分別法時。若彼布現,所謂與契經相應,律、法相應者,便受持之。設不與契經、律相應者,……此非如來所說,……非正經之本。……以不相應,當問戒行,設不與戒行相應者,當語彼人,此非如來之藏也!即當發遣使去,此名初演大義之本。若有比丘從南方來……若有比丘從西方來……若有比丘從北方來……然當向彼比丘問契經、律、阿毘曇、戒。共相應者,便當問義,若復與義相應,便當歎譽彼比丘:善哉!善哉!賢士!此真是如來所說,義不錯亂,盡與契經、律、阿毘曇、戒共相應。當以法供養得彼比丘。」

從經說的內容來看,此經和南傳銅鍱部之《長部》『大般涅槃經』第四誦品,可明顯的看出是出自同一經誦。由於《增一阿含》提到的契經及律、戒等三項,即是《長部》說的經與律,而「阿毘曇(即阿毘達磨abhidharma 的簡譯)」則是出自後世僧眾依經而演繹、闡揚的「論說」,所以將「阿毘曇」作為抉擇教說偏正的標準之一,應是出於佛滅百餘年後部派佛教時代的事了。同出於優波離師承的分別說部與大眾部,在此經的傳誦上有所不同,正是反應出「根本佛教」與「部派佛教」之傳誦的演變和差異,而「部派佛教」就是以部派宗師的思想,作為學習的依歸及標準。因此,部派佛教時代,將部派宗師著作的「阿毘曇(阿毘達摩)」,附會於佛說或聖弟子說,並作為抉擇教說偏正的標準之一,這也正是確立部派的主要方法。

依佛教學界對經典史獻的考證,部派佛教各部派共傳的四部聖典,即漢譯《雜阿含》、《中阿含》、《長阿含》、《增一阿含》與對應的南傳巴利《相應部》、《中部》、《長部》、《增支部》,在漢譯《雜阿含》(《相應部》)的『修多羅』、『祇夜』、『記說』等三分中,以『修多羅』的『因緣相應』、『聖諦相應』、『食相應』、『界相應』、『蘊相應』、『六處相應』、『四念處等道品相應』等七事相應教為最古老,是「第一次結集」的集成,其餘漢譯《雜阿含》(《相應部》)當中的『祇夜』、『記說』,還有《中阿含》、《長阿含》、《增一阿含》(《中部》、《長部》、《增支部》),主要是出自佛滅後百年間的增新,其中有少數經篇則是出自部派分裂以後的「部義增附」。早期新增傳誦的部份,就是南傳巴利《長部》『大般涅槃經』第四誦品提到的,早期僧團以「第一次結集」集成的「經與律」為準,抉擇、取捨四種不同來源的傳誦(四大教法)。另外出自部派的「部義增附」部份,則是漢譯《增一阿含》『聲聞品』第五經中,提到以「阿毘曇(阿毘達磨)」作為抉擇傳誦之標準的說法是。此時原是「依經依律」為準,而判擇真偽的「四大教法」,就從原本四種不同來源的傳誦,轉變成被稱為「四大廣演之論」的「契經、律、阿毘曇、戒」,而作為四種判擇傳誦真偽的標準了。

由於前面引用的南傳《長部》與漢譯《增一阿含》,都是「第一次結集」以後的增新,正是清楚的證明,佛滅後早期佛教的僧團,並未全然的拒絕「佛陀親說以外的傳誦」,而是依照「第一次結集」集成的「經與律」為標準,抉擇、取捨「第一次結集」未集入的說法,並不是將「新出的教說」,依照後世個別學者的「詮釋法」,辯解成「等同古說」或「勝於古說」。「依經依律」為準的殊勝處,是在以「憶持」作為主要學習方法的時代,接受諸方僧團在傳佈時,可能發生的傳誦差異,但又能夠依據共同承認的標準,將佛教諸方僧團的教說與律戒,予以「標準化、統一化」,而目地是正確的傳續 佛陀的教法,同時維護佛教的「和合一味,團結無爭」。但是,出於後世的「阿毘曇(論)」,被當作抉擇法義的標準之一,則是確立「部派」及分化佛教的作法了。

從南傳《長部》與漢譯《增一阿含》關於「結集後增附新傳」的作法上來看,可以見到南傳分別說系銅鍱部傳誦的巴利《長部》『大般涅槃經』第四誦品,是保持佛滅後百年內之「根本佛教」的說法,而大眾系傳誦的漢譯《增一阿含》『聲聞品』第五經,應是佛滅116 年僧團分裂以後之「部派佛教」的傳誦形態了,才會將原來以「經」、「律」為準的說法,改為經、律、戒等三種說法,並增列宣揚部派思想的「阿毘曇(論)」,而成為「四種勘驗標準」。如是原是「依經依律」的勘驗四種不同來源傳誦之真偽,就被變成「四種勘驗標準」的「新四大廣說」了。

  • 1. 見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八十五:大正藏T30 p.772.3-9~16 「雜阿笈摩者,謂於是中,世尊觀待彼彼所化,宣說如來及諸弟子所說相應;蘊、界、處相應,緣起、食、諦相應,念住、正斷、神足、根、力、覺支、道支、入出息念、學、證淨等相應;又依八眾說眾相應。後結集者,為令聖教久住,結嗢拖南頌,隨其所應,次第安布。」
  • 2. 見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『雜事』卷第三十九:大正藏T24 p.407.2-18~28 「此蘇怛羅是佛真教。復作是言:『自餘經法,世尊或於王宮、聚落、城邑處說,此阿難陀今皆演說,諸阿羅漢同為結集。但是五蘊相應者,即以蘊品而為建立;若與六處十八界相應者,即以處界品而為建立;若與緣起聖諦相應者,即名緣起而為建立;若聲聞所說者,於聲聞品處而為建立;若是佛所說者,於佛品處而為建立;若與念處、正勤、神足、根、力、覺、道分相應者,於聖道品處而為建立;若經與伽他相應者,(於眾品處而為建立)。此即名為相應阿笈摩(舊云雜者取義也)。」
  • 3. 見南傳《長部》第十六『大般涅槃經』第四誦品:參 漢譯南傳大藏經T23 p.124~p.126(PTS D.16. Nagapalokitam chapter IV D.16.-321)
  • 4. 見南傳《銅鍱律》『大品』『自恣犍度』十五之四:南傳大藏 第三冊 p.225-7~8 「于此一住處,自恣之日諸比丘說法。經師結集諸經,持律者決定戒律。」
  • 5. 見南傳《長部》(十六)『大般涅槃經』:參 台灣元亨寺出版 漢譯南傳大藏經p.560-1~6
  • 6. 見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『雜事』卷第三十九:大正藏T24 p.407.2-18 〜p.407.3-4 「此蘇怛羅是佛真教。復作是言:『自餘經法,世尊或於王宮、聚落、城邑處說,此阿難陀今皆演說,諸阿羅漢同為結集。……名為相應阿笈摩(舊云雜者取義也)。若經長長說者,此即名為長阿笈摩,若經中中說者,此即名為中阿笈摩,若經說一句事、二句事乃至十句事者,此即名為增一阿笈摩』。爾時大迦攝波告阿難陀曰:『唯有爾許阿笈摩經,更無餘者』。」 見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八十五:大正藏T30 p.772.3-9 〜28 「雜阿笈摩者,謂於是中,世尊觀待彼彼所化,宣說如來及諸弟子所說相應;蘊、界、處相應,緣起、食、諦相應,念住、正斷、神足、根、力、覺支、道支、入出息念、學、證淨等相應;又依八眾說眾相應。後結集者,為令聖教久住,結嗢拖南頌,隨其所應,次第安布。」又「即彼相應教,復以餘相處中而說,是故說名中阿笈摩。即彼相應教,更以餘相廣長而說,是故說名長阿笈摩。即彼相應教,更以一二三等漸增分數道理而說,是故說名增一阿笈摩」。
  • 7. 見印順《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》:參照 正聞出版社1992 年七版p.559-14~15 「本生」,應分為經師所傳的,律師所傳的──二類。經師所傳的「本生」,不外乎「本事」,佛化的印度民族的先賢故事。這些過去事,一部分被解說為釋尊的前生。
  • 8. 見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卷一二六:大正藏T27 p.660.1-13~26
  • 9. 見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卷一二六: 大正藏T27 p.660.1-13~26
  • 10. 見印順《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》:參照 正聞出版社1992年七版p.560-7~8, p.560-14~16
  • 11. 見漢譯《增壹阿含》卷二十:參大正藏T2 p. 652.2-16 ~ p.652.3-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