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不可否認,個人的痛苦與罪惡,大多是從追尋快樂所引起,這就是現實。痛苦的理由只有兩個:由於在眼前的經驗裏不知現在所處的身心現況,便讓自己如同在迷霧中開車,以為前方可能有路,在無知當中自我推想,並愛上這種可能。
比如看上一見鍾情的對象,雖然對對方一無所知,卻因欣賞其身材、氣質、才識、能力而產生許多想像。因為「不知」而讓人跨入經驗以外的世界。此時,人們愛上的只是「不知」中的推想,並且相信這就是真實。接著,如果我們的推想與現實是相合,即會生喜悅之情,反之則有了痛苦。世人將一生投入愛情與婚姻中,大多是這樣,難免嘗到了苦果。
如果不知「諸法因緣生」,對合意的快樂經驗,便會當作是可依止的經驗。譬如:這次請對方吃飯,彼此相處愉快,但不代表下次聚餐也會相處愉快。談戀愛是如此,父母對子女也是如此。假使我們將生活中的快樂經驗,當作是生活經驗的客觀現實,認為面對此一現實都能產生快樂的經驗,當希望重現這般快樂的經驗時,必會重覆既往的生活經驗,同時懷著許多重現喜樂的期待。
然而,在期待重覆過往美好的心態下,任何的努力,都是偶爾實現,也偶爾落空。因此,任何的期待,在現實當中都是經驗到有苦、有樂。因為不知而生推想,卻又愛上推想的內容,必然是陷入循環不息的追尋中,不斷再產生苦與樂的問題。